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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 11:25:41 次浏览

榆政发改发〔2020329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

 

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空港生态区经发局,市级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按照《榆林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榆政办函〔2020143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榆政发改发〔2020223号)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根据《榆林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榆政办函〔2020143号),深入推进工程招投标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管、失信惩戒、信用大数据应用等重点工作,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工程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营造我市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二)组织开展信用公开承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信息公示等工作。

 

(三)实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到2021年基本建成标前承诺、标中践约、标后评价、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的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试点工作范围

 

按照信用监管试点工作要求,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领域,全面试行开展信用监管工作。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实行标前信用承诺制

 

1.承诺主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每年一次,招标人及其委托代表、资审和评标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员按照每个项目承诺一次的要求,以规范文本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承诺文本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承诺内容。信用承诺书格式和内容由市发改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一般由承诺主体基本信息、主要承诺事项、同意公示并自愿接受失信惩戒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组成(详见附件1)。

 

(二)实行信用承诺代替保证金制

 

鼓励以“投标信用承诺书”代替投标保证金。我市范围内工程建设类项目、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使用“投标信用承诺书”(附件2)替代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中公开招标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类项目(绿化项目除外)、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均应以“投标信用承诺书”代替投标保证金。

 

实行“投标信用承诺书”代替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

 

(三)实行工程招投标“信用标”和信用报告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范围内工程领域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标”和相应条款。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应当设置信用合格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信用标”设置5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得满分,被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未限制其投标资格的,单项扣分权重不应少于信用分值的20%,扣完为止。

 

全面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用于信用状况核查和“信用标”。在投标文件中要将信用记录报告作为要件之一合并装订,信用记录报告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榆林)”、“信用榆林”APP等网站平台免费下载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监督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分记录,并将相关记录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实行工程招投标信用分级评价制

 

市发改委参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陕发改财金〔20171093号),制定招投标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细则。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将信用等级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实现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的信息化、规范化。

 

(五)实行招投标各方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制

 

实行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优良的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增加检查事项、开展警示约谈等监管措施。

 

(六)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

 

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红黑名单”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将红名单企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信息应用在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中,并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财政补贴、资质审核、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政务服务中开展联合奖惩。

 

(七)实行工程招投标监督信息公示制

 

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监督执法信息公开机制。根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人员等类别,对被监督对象的监督信息实行分类公示。按照“一户一码”方式生成被监督对象的公示信息二维码,上传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张贴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试行信用监管是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全新的招投标市场形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在示范工作开展期间,如有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三)突出宣传引导。要组织开展社会信用相关宣传活动,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持续报道试点工作动态,及时宣传守信典型,曝光失信典型,引导各信用主体主动珍惜社会信用信息。

 

(四)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市发改委将适时开展工程招投标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专项督查,及时查改突出问题,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实、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积极推进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附件: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人员信用承诺书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