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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7/20 11:01:15 次浏览

陕交发〔2020〕4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通咨询公司:

《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9日

 

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是指国道和省道中的普通公路。列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实行“以市为主、省市共建”的建设模式,各相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合规建设。若遇相关政策调整,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细化优化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和公路建设品质。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安排年度计划、统筹项目前期管理、协调落实纳入交通运输部建设规划的项目补助资金、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开展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及计划管理

第六条 列入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立项,可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初步设计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

施工图设计审批由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阶段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规定,深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估算投资小于5亿元的二级及以下公路项目且无技术复杂工程的,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其他项目应按两阶段进行勘察设计。

技术复杂工程是指单孔跨径L≥100米连续(刚构)梁桥、单孔跨径L≥40米拱桥、悬索桥、斜拉桥、新型结构桥梁及特长、长隧道工程。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高的市(区),将优先安排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原则上应由市(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法人或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由县(市、区)负责实施的,应经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且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项目法人或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如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构成比例等)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能力不足的应采用代建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或采购。招标监管由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确需变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应报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专用账户管理等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为投资预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应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公路局报送评价结果,省公路局复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竣工验收由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市(区)支持,依法合规、足额落实除国省补助资金外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以预算控制为核心的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计量结算、价款支付、费用核销、资产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完工后应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并积极配合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监督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督促项目法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资金监管全覆盖。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辖区内行业监管职责,加强项目管理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项目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督促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到位,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督查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核减直至停止该市(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计划:

(一)未完成省下达的目标计划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配套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五)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八)报送虚假信息资料的;

(九)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