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0000160002917/2012-00116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
2012-07-05 00:00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陕政办发〔2012〕71号 |
[ 名 称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
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监察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省级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加强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原起草部门梳理后,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20日前,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加强招投标行业建设
(一)完善省级评标专家库。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评标专家信息进行一次认真核对、清理,确保评标专家信息真实、可靠,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评标专家信息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分类、梳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投标。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我省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加强招投标行业自律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招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做到守法、诚信,促进市场秩序规范和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全省各市县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