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法规〔2021〕8号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新型监管体制,发挥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为主线,聚焦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机制,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运用,促进形成公共资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事前信用信息共享
(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或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及时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及时做好信用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开,为实施信用惩戒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2.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3.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认定并公开的失信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托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协同做好失信惩戒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纪检监察机关将认定的公共资源领域行贿、受贿人失信信息推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逐月更新,实现动态共享。
(三)信用信息智能化应用。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系统建设,优化交易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依法依规将失信市场主体信息嵌入交易系统,在交易过程中实施关联比对、自动抓取、提示预警、自动拦截、自动限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最大程度杜绝人为因素在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中的干扰。
(四)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通过信用中国(陕西西安)作出政务诚信公开承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管理部门将信用承诺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信用承诺复核问效机制,对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三、强化事中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一)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通过本行业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交易平台,在项目审核、进场登记、交易实施、交易监管、见证服务等过程中,全面、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用评价机制,对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认定,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为实施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提供信息支撑。
(二)全面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中信用信息运用,在交易重点环节实施信用信息核查,依法依规对失信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信用惩戒。
1.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项目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拍卖文件、挂牌文件中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置相应的失信惩戒条款。
2.对参加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方等项目响应方进行信用信息核查,依法依规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交易当事人,在惩戒期限内实施信用惩戒:
(1)交易当事人在办理进场登记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对存在失信行为且在限制期内的,向当事人反馈核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限制有关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
(2)在资格预审(审查)环节,以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节点,对参加交易当事人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对不符合信用资格要求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在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运用交易系统核验比对功能,对交易当事人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对于当事人严重失信且在限制期限内的,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资格要求的,依法取消投标资格。
(4)在中标候选公示期内,中标候选人被异议(质疑)、投诉、举报,核实中标候选人在开标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有失信行为,不符合投标条件的,应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
3.对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交易项目入场登记环节,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对存在失信行为且在限制期限内的,拒绝代理项目进平台交易。招标采购人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代理机构信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在惩戒期限内的不予选择。
4.对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监管。落实《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1〕1417号)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行业专家入库资格预审时,应当查询信用信息,在惩戒期的不得推荐入库。评标专家在交易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专家库管理部门。
(三)加强失信行为反馈。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对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如实记录保存相关情况,并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大数据系统分析预警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况,交易中心及时报送市交易办,由市交易办分类反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实施惩戒激励并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进信用评价制度,推行信用报告应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用监管。在充分掌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综合运用行业信用评价、公用信息评价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重要环节和重点对象。坚持信用奖惩相结合,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交易项目特点,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事项中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四、落实事后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一)严格失信行为认定。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上传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中明确的19类联合惩戒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按法定程序移送。
(二)强化重点监管。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监管。重点对围标串标、互相串通、弄虚作假、资质出借挂靠、行贿受贿等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市场主体,列入事后重点监督和重点检查对象,提高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以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主要依据,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本行业领域依法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限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主体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工作,结合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全面提高交易监督管理和交易服务效能。
(二)夯实工作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对公共资源领域失信惩戒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市场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工信局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为实施信用惩戒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行贿人、受贿人违法违纪失信档案,将惩处信息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强化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信用监管和惩戒工作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在本行业领域的应用,同时指导督促本系统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并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反馈市交易办,确保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落到实处。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