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fgw20210318103032 |
文 号: |
榆政发改发〔2020〕306号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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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9-18 23: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标 题: |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陕发改法规〔2020〕1046号),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修订形成了《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目前进场条件还不成熟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目录》内项目,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分级监管原则和管办分离、行业协同、综合监管的要求,市属项目由市级部门监管,县属项目由县级部门监管,实行项目实施主体与监管主体分离,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监督部门。《目录》外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不明确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商确定行政监督单位。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监督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目录》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五、中央、省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榆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目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榆林市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即行废止。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