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法规〔2023〕708 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规定,结合《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2020年版)》(陕发改法规〔2020〕487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ntba.com/website/index.aspx)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同步在招标项目归属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省级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5〕533号)同时废止,报刊不再承担本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功能。
特此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