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PPP项目公司:
为全面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结合我省交通企业改革新形势,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省内交通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原《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18〕118号)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招投标活动进场交易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按照省厅与省发改委《关于全省交通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陕交发〔2019〕101号)要求,交通建设项目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积极推进电子化交易
积极推进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设备建设情况,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升监管效能。
采用电子化交易的,交易各方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及电子开评标系统操作手册”等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工作。电子化交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招标人应及时记录并反馈至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单位,协调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及时解决,并持续优化电子交易系统。
三、规范收取保证金
招标文件规定可依法收取的四项保证金分别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增设其他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估算价的2%,且不高于80万;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价的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及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缴存。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不得收取预付款保证金,但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宜高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各项保证金不得强制规定缴纳方式,鼓励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
四、完善招投标活动诚信承诺及信用信息
招投标活动应充分应用诚信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投标资料真实性、信用情况及后期诚信履约等进行承诺,对其承诺情况负责。
招标人有对投标人诚信承诺进行核实的权力与义务,并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各级交通建设信用管理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应不断加强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及评价工作的监督,对在全国及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虚假信息,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五、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体现公平公正,防止围标串标,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按类分组、资格后审、随机组合开标、合理低价法评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每组平均每标段最
低数量要求如下: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中交安、绿化、房建等类别平均每标段15个,附属工程中机电等平均每标段10个;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时,每组平均每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应满足上述最低数量要求。
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尾工工程或完善工程,标段较小、明显吸引力不足,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最低数量需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upload/202312/21/202312211532061264.doc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