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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代理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发布时间:2014/4/8 19:00:16 次浏览

国家发改委:代理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根据《办法》规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办法》要求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规定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程序上,《办法》规定,直接投资项目应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办法》规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办法》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办法》要求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