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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完善建设工程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更好地为会员为行业服务,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协会第三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成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责与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政府和协会,积极宣传贯彻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第五条 总结推广和交流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成果经验,开展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内容相关的课题研究、行业调研,提出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和相关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委会构成、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轮值主任每年2名,轮值主任从副主任中产生。

专委会以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单位为主。

专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提名,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专委会副主任从专委会委员中产生,按条件推选出若干名副主任人选,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响应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所在单位在招投标及工程咨询服务中,原则上应具有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及相应的工作业绩,能积极参与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更好发展;

(三)专委会委员由委员单位熟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中层以上领导担任。

第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响应和支持协会工作;

(二)所在单位在招投标及工程咨询服务中,有一定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及相应的工作业绩,在招投标及工程咨询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能积极主动参与和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更好发展;

(三)专委会副主任由专委会副主任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有一定策划、组织能力的副总以上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的职责

听取副主任、轮值主任有关专委会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专委会轮值主任职责

(一)协助专委会主任工作;

(二)受专委会主任委托主持专委会的有关工作;

(三)研究制订专委会当年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

(四)承担当年工作任务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

(五)完成专委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综合部协助轮值主任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专委会需要增补新委员时,由拟增补新委员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委会主任提交专委会讨论,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变更人员申请,经专委会主任同意,向专委会通报,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提出退出专委会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经专委会主任同意,向专委会通报,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单位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委员单位资格。

(一)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及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二)因在招投标及工程咨询有关活动中从事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在从事招投标及工程咨询相关活动中受到行政监督机构重大处罚的;

(四)利用专委会副主任(轮值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委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专委会工作规程或协会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专委会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专委会围绕招投标及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行业调研、行业发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工作会议或活动。

第二十条  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做出专委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发布,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

第五章 专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提出有关全过程工程咨洵内容的课题或项目,报专委会主任和轮值主任审定;

(三)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和专委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会议和工作任务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轮值主任单位承担。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专委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