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
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99号)的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现就各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必要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者应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经济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定位和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应根据市场供需、物价水平、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综合因素,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已考虑了服务内容、成本投入和物价水平,对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目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该标准并应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为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制定招标代理分类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提供专业、优质、优价的服务,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需求。鼓励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增加的服务,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五、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被委托机构的专业素质、综合实力、服务内容、质量、类似业绩和价格等因素,不应以招标代理价格为选择招标代理服务的决定性标准。
六、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或工作规程和服务标准规定,通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低于成本报价甚至零报价、变相赠送等恶意竞争行为,以及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等价格失信行为,加大对其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获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称号的代理机构应率先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如发现价格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办法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称号。
七、加强价格监测,定期发布价格动态指数。为便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掌握招标代理服务全行业收费价格的现状和趋势,必要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通过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全国招标代理服务市场收费统计价格指数,动态反映全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平均相对水平和整体趋势,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创造条件。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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